北上广三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对比,最宽松是北京,最严格的是广东?
来源:国际学校信息网
时间:2023-02-11 10:27:08
今天小编搜罗了北上广三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对比,最宽松是北京,最严格的是广东?希望给择校的家长们提供参考。

去年年底,广东省发改委已经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上海发改委、上海市教委也于去年2月联合发布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北上广三地的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什么异同?哪些费用能收?哪些费用不能收? 01、哪些费用能收?
1、北京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2、上海
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
3、广东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用,学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学校可代收费。
北上广三地都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范围做了相应规定,总体而言,可收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北京的《意见》虽没有明确四项费用具体含义,但与广东的《征求意见稿》中的四项费用没有太大区别。上海的《办法》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合并为代办服务性收费,实际收费范畴与北广二地类似。 02、哪些不能收?
1、北京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相关联的费用。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
2、上海
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中小学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3、广东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相关规定,向学生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不得收取教科书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收取。服务性收费以学校为单位收取,按有关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由学校纳入预算据实列支;代收费往来资金由提供服务的单位直接收取或由学校开具结算票据代为收取,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代收费的收取可采用集中预收和期末结算的方式。学校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插班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
学费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费。 对于不能收费的项目,三地的要求略有不同。
上海的《办法》言简意赅,规定除了可以收取的三项费用外(即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民办中小学不可以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具体其他任何费用是指哪些费用,虽没有一一罗列,但是从另外两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有所了解。
北京地区明文禁止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和家长购买制定教辅材料,在校内违规收费补课以及收取入学赞助费。
广东地区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教科书费、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收费方面区别对待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学生(即不得收取入学赞助费)、不得重复收取插班生学费。
看似这些违规操作并不常见,但是就在去年年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违规收费典型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下简称《通报》),对6起教育乱收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详情回顾:教育部通报六起学校违规收费典型问题)
其中有5起涉及到了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跨学年预收学费、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违规补课以及收取赞助费。
《通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要从上述典型问题中吸取教训,加大教育乱收费专项整治力度,严禁以乱收费弥补投入不足,不断提升教育财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由此可见,这些规范收费行为的规定虽然老生常谈,但依然马虎不得。
在收取学费方面,上海要求最为严格,民办中小学必须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北京和广东允许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广东的《征求意见稿》中特地强调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费。 03、学校调价
1、北京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时,应当提前征求社会、学生家长意见,切实做好论证协商、风险评估等工作,避免因收费问题引发社会不良影响。
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学校收费收入应当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2、上海
各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定调价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决定前应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3、广东
学费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
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
学校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均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
新设立和搬迁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按照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试行标准,试行2年后学校应重新提交申请核定。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下同)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平均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县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
对于学费标准低于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50%的学校,确有必要的,调整幅度可适当放宽。
对于现行学费标准比本市、县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2倍还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予提高学费标准。确有必要的,经市、县教育部门充分论证必要性,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第九条定价流程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提出调高住宿费定价申请。 近年来,各地民办学校学费上涨新闻层出不穷。对于备受关注的民办学校调价问题,北上广也有各自的政策规定。
北京的《意见》并未详细规定当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调价策略,但有提及当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时,应当提前征求社会、学生家长意见,避免出现因为收费问题导致负面影响。
上海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换言之,今年涨过价的学校,明年就不能涨价了。这也呼应了上海《办法》开篇就提到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坚持平稳调整原则,有序进行,不得多频次、大幅度调整”。营利性民办高中则不受该规定影响,根据市场需求等因素调整定价。
除此以外,上海也有明确规定除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以外等主要学费定价成本以外,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八类费用不得计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定价成本。
广东对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调价规定比上海更严格一些,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
但是考虑到大湾区民办学校近年来动荡较多,陆续不少学校新建、扩建、搬迁,办学成本确实增幅不小。
广东的《征求意见稿》中也考虑到了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的情况,规定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新设立和搬迁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按照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试行标准,试行2年后学校应重新提交申请核定。
国际学校在线曾在去年12月搜集过大湾区部分国际特色学校2023-2024学年学费,发现广州加拿大国际学校、清澜山学校以及三所贝赛思学校的学费都有所上涨(详情回顾:广州加拿大、贝赛思、清澜山2023年学费上涨,国际特色学校学费为何年年涨?)。像深圳贝赛思国际学校今年将搬入新校区,建校时间较早的国际特色学校需要翻新校园建筑设施,为了应对成本上升,学费上涨也在情理之中。
不过广东的《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平均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县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
对于现行学费标准比本市、县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2倍还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予提高学费标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提出调高住宿费定价申请。
由此可见,广东对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和住宿费上涨给予了一定空间和灵活度,但也设置了上限标准,保障了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
虽然对于学校调价,三地政策各有千秋,但是三地对于学费收取方式基本一致,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也就是说,学生入学后学费只降不升。学校若提高收费标准,对新生奏效,但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若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均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04、收费管理
1、北京
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政府采用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安排的,学校应在公布收费标准时标注政府给予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金额,并在实际收取学费时予以扣除。
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相应的教育经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由政府拨付,对协议就读的学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教育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本市民办高中收费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2、上海
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学校可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坚持平稳调整原则,有序进行,不得多频次、大幅度调整,防止过高收费。
营利性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营利性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民办中小学应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校园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3、广东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收费公开公示制度,在招生报名开始前将审批后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连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等补助、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理流程、手续及联系人等内容,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主动向学生、社会公示,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载明。未取得正式定价批复前,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或提前收费。 在确定学校收费标准方面,三地同中有异。
相同的是三地都有给予学校一定空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具体而言,上海和广东均有提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强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要坚持公益性的本质,禁止出现过高收费的情况。
上海的学校可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广东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北京提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考虑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同时,三地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开公示收费制度,让学生家长知晓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于不同学段的学校收费管理,三地文件略有不同。
上海实行分类管理,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民办中小学和营利性高中。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北京的《意见》提及北京市民办高中收费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并未做单独区分管理。
广东的《征求意见稿》重点放在了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暂未提及民办高中。 05、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1、北京
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
其中,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
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
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按学年收费的,发生上述情形,学校应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2、上海
民办中小学应建立退费制度,学生退(转、休)学时,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按学期计算,开学前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开学后上课时间不满学期三分之一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
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3、广东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生注册缴费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按学年收费的退还95%)。
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按学期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在学校退费管理制度方面,三地政策各不相同。
北京以月为单位计算学生的退学费用,开学前要求学校全退;开学1个月内,要求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1-2个月内,要求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2个月后,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学费。
上海是将学期的三分之一作为计算学生退学费用的临界线,开学前和北京一样要求学校全退;开学后上课时间不满学期三分之一的,学校需要退还总学费和住宿费的三分之二;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学校可以不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总体而言,北京和上海对于民办学校的退费要求比较接近,广东计算方式有所差异。广东民办学校新生一旦注册缴费,即便是还未入读,如果申请退费,学校可以不全额退还。按学期收学费和住宿费的,学校退还90%,按学年收费的,退还95%。如果是已经入学中途因各种原因提出退学,学费和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为了方便理解,广东的《征求意见稿》还特地分别列出了按照学期收费和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公式供参考:
按学期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06、违规违法行为惩罚
1、北京
严禁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2、上海
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3、广东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严禁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确定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对因乱收费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或者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约谈告诫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采取核减招生指标、取消跨县域招生资格、取消评先评优、扣减财政奖补资金等措施,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监审或调查。对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如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违规行为,三地的惩罚也因地制宜。
北京的《意见》措辞较为宽泛,提及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上海和北京类似,同样提及如果违反本办法,那么将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除此以外,上海加了一条“若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民办中小学将不被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
相对北京和上海,广东的违规违法惩罚更细化,也更严格。若因乱收费引起社会不满或者负面舆情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将先被约谈告诫。情节严重的,将核减招生指标、取消跨县域招生资格、取消评先评优、扣减财政奖补资金等措施,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地惩罚力度虽有互异,但总体宗旨都是为了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教育生态。
以上就是《北上广三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对比,最宽松是北京,最严格的是广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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