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审核五证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就学需要哪五证?
来源:国际学校信息网
时间:2024-09-16 22: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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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审核五证标准
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政府义务教育法律责任,依法保障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区域社会稳定,特制定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细则。
一、领导机制
成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区教委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公安海淀分局、区监察局、区维稳办、区信访办、区政府法制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房管局)、区社会办、区农委、区流管办、工商海淀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联审工作小组,联审工作小组通过联审机制开展工作。
二、联审机制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成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工作小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筹,区教委、公安海淀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房管局)、区卫计委、区人力社保局、工商海淀分局等单位抽调专人参与,对申请在海淀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联审工作小组办公地点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行安排。
三、审核流程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海淀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参加信息注册后,申请人须准备好本人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按流程提交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审核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五证”及《2015年非本市户籍儿童在海淀区小学就读一年级申请表》或《2015年非本市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海淀区初中入学申请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审核申请。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收取申请人“五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证明证件材料齐全的,报送至联审工作小组进行联合审核;证明证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联审工作小组联合审核
联审工作小组依据审核标准对申请人“五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进行联审。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全家户口簿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安海淀分局、区卫计委审核。
2.在京暂住证由公安海淀分局进行审核。
3.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房管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4.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工商海淀分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5.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6.未就读过小学的超龄儿童由教委下属各学区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由联审工作小组审核其相关证明证件材料。
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联审工作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三)反馈审核结果
1.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联审工作小组联审结束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2.非本市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联审工作小组联审结束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在京就读批准书》,家长持《在京就读批准书》及一张2寸彩色证件照到海淀区招生考试中心中招办办理初中入学升学报名手续。
四、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簿
1.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户籍、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非独生子女应提供其母或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3.单亲家庭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
4.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要出示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必须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6.如果是超龄儿童,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户籍所在地乡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2)填写提交《2015年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等。
(二)在京暂住证
1.父母双方(单亲家庭为一方)应持有海淀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2.暂住证“有效期限”应在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
3.暂住证地址应与“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4.暂住证为机打暂住证,修改无效。
(三)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海淀购房的,要提供住房建设部门登记的合法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房屋使用性质应为住宅或公寓,其他用途的无效。
2.申请人在海淀租房的,要提供规范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房屋适宜居住(使用面积人均不低于5平米),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出示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租住农民个人房且无房产证的,须出示以下三种证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证明;②建房屋审批证明;③村委会开具的,有村长、书记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以上三种证明都需经镇政府审核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租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村、镇负责审核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凡租房的申请人应提供能证明在合法居住地址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
4.在违法建设及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的建筑上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在不得转租的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以及办公用房、地下室等非居住性质的房屋证明无效。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劳动(劳务)合同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2.在合法市场(蔬菜、服装、海鲜等)经营的,应提供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3.在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在本市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提供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本市注册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备案、变更日期在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并加盖公章)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申请人或其配偶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缴纳时间须在2015年5月1日(不含)之前。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
1.此证明采用海淀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2.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姓名等信息和户口簿一致。
3.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五、工作要求
(一)联审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落实,规范操作,认真做好政策培训工作,安排专人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等部门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督导检查;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二)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证件材料,所有证明证件材料须提交原件及1套复印件。申请人须确保证明证件材料真实性,一经发现虚假证明证件,联审工作小组有责任通报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审核通过后,区教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对获得我区入学就读资格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2015年5月1日之后连续缴纳社保的情况进行审核,以保障申请人子女在我区连续接受义务教育的资格。
2015年北京朝阳区小升初幼升小入学政策全解
2015年北京朝阳区幼升小派位政策公布,房产优先政策打破户籍限制!

今年,朝阳区幼升小不再像去年那样分先后顺序派位,而是按片区强调按房产就近入学,也就是说是否京籍不重要,只要有房产就可以就近入学。其中,对于学位紧张的地区,每户6年内只提供一个学位;九年一贯制学校,每户9年提供一个学位,年限控制标准由学校自主调控。
通过资源整合重组,今年朝阳区新增起始年级优质学位约5200个,惠及约2万名在校生。全区在优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学生综合比例达到85.6%,其中进入优质初中就读学生占总数的87.7%,进入优质小学就读学生占总数的84.7%。

小学划片范围首次网上可查
2015年朝阳区义务教育规划了15个学区和40个片区,就近的2-3个学校组成地区片,相邻的2-3个地区片组成学区片。其中,小学入学,有配套学校的小区入学服务片为配套学校,无配套学校的小区入学纳入地区片以随机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地区片内学位不足时将向周边学区片延伸。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朝阳将在入学工作期间,开通服务片网上查询功能,家长可直接检索小区对应的学校。

幼升小派位 房产优先
例如,甲小区如果有配套学校,只要在该小区有房产就直接入学就读。就近2至3个学校形成片区,A校学位不够,则在片区解决。一般配套学校都能解决居住区内学生需求,学校富余的学位在片区内统筹分配。乙小区没有配套学校,则在片区内统筹解决。
另外,朝阳区户籍的租房户,以及外区县户籍、但父母双方都在朝阳区务工的,直接进入15个学区派位。非京籍家庭、开具就读证明的,在就读证明所在街乡入学。在朝阳区有户籍但没有房产的,直接在15个片区内进行统筹派位。
小升初入学取消推优
在小升初方面,今年朝阳区小升初不再进行“推优”,而进行两次派位。一次派位,所有学生自愿参加,可填写三个志愿,区三好以上,以及区级以上引入人才子女优先。一次派位的学位是在就近入学的学位核算之后,富余出来的学位,所以不会影响就近入学。第二次派位,可填写7个志愿,按学籍所在地进行派位。
初中入学“单校划片” 与“多校划片”结合
今年,朝阳区初中入学划片采取“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形式安排就学。具体说,九年一贯制学校即直升本校,为单校划片。独立小学实行以学生的户口所在地和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划分的单校划片和以学籍所在地划分的多校划片入学方式,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入学方式 ,多校划片将按学生的意愿以随机派位的方式进行统筹分配。
九年一贯制学校增加9所今年,朝阳区新建、整合一贯制学校9所,使一贯制学校总数达到37所,占到中学总数的一半以上。
增加的九所9年一贯制学校包括:
五路居一中、安贞一小、安贞二小、安华里一小,四所学校整合为一所学校;
大望路中学、大望路小学整合为一所学校;
北苑小学、北苑中学由朝阳外国语学校承办 校名改为:朝外北苑分校
枣营小学和枣营中学整合成八十中枣营分校
化工大学整合小关北里小学和安苑北里小学,校名改为:化工大学附中
田华小学、官庄小学、管庄新村配套学校整合为陈经纶中学帝景东校
望欣园小学由陈经纶中学整合为陈经纶分校
瑞祥民族小学、八里桥小学与二外附中整合为二外附中
虎城中学、平乐园小学、沙板庄小学整合为工大附中虎城分校
非京籍儿童入学
父母一方社保须在朝阳缴纳
根据朝阳区印发《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朝阳区非京籍儿童入学仍须“五证”。值得一提的是,在朝阳区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方面,通知明确社保缴纳年限到2015年5月1日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同时,父母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缴纳社保,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一致,补缴的不算连续缴费。
劳动合同期限应满6个月以上
通知提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劳动合同期限应距2015年5月1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保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到2015年5月1日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缴纳,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一致,补缴的不算连续缴费。
租住办公用房等证明无效
同时,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方面,通知提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缴纳日期距2015年5月1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出租房屋纳税发票、房主房产证(或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等)、房主身份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住房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且提供出租方与承租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此外,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及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工作时间距2015年5月1日应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商业用房、小产权房、人防空间、非合法建筑等证明无效;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暂住证地址应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此外,在朝阳区暂住证审核标准方面,通知提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限起始时间距2015年5月1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暂住证地址与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且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1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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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就学需要哪五证?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05-09-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入 学
第三条 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人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人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 新生办理人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 考 勤
第六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四章转学、借读
第七条 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
第八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
第九条 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或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具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地区管片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第十条 小学学生转学,学籍卡片和健康卡片交学生转入学校;初中学生转学,学籍卡片由原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和健康卡片交学生转入学校;高中学生转学,学生档案交转入学校,学籍卡片由原校留存。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区、县教育局调剂分配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学校报所在区、县教育局解决。
第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应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学习成绩过差的,可降一个年级。
第十三条 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二、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三、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四、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
第十四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还需持街道劳动科证明)和本市暂住证,向暂住地区管片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市教育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管理费。
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在本市借读按正式学生对待,不规定借读期限。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
第十五条 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中学的毕业年级和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除有特殊困难经区、县教育局批准的外,不办理转学、借读。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的,由原校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编级。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还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同意后,填写退学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区、县教育局批准,准予退学。
高中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核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准予退学。高中学生多次留级、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校报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可劝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消除。
第七章 开 除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开除小学、初中学生学籍,还应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原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工读学校学习期满,回原校继续学习。
第八章 毕 业
第二十五条 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学籍自然终止。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或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原校颁发毕业或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同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市教育局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以上就是国际学校信息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海淀区审核五证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就学需要哪五证?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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