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广州上公办小学要哪五证(外地孩子天津上学五证是哪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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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广州上公办小学要哪五证

外地人在广州上公办小学需要提交居住证、原籍户籍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务工就业证明、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
随迁子女入学 可通过“积分入学”在广州接受义务教育。申请参加“积分入学”者必须同时满足一下条件:
(1)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不在广州市(含辖下区市),必须是年满6周岁;
(2)随迁子女必须属政策内生育,完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3)随迁子女的父母中的一方(法定监护人),必须有连续3年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含3年);
(4)随迁子女的父母中的一方(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合法就业连续满3年以上(个体工商,需要有相关的经营资质);
(5)随迁子女的父母中的一方(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含3年)。
满足上述五项条件的同时, 申请人还需要看满足五项条件的积分情,决定是否可以就学。

外地孩子天津上学五证是哪五证

外地孩子在天津上学需要的五证包括:户籍证、临时居住证、务工证、房屋证、预防接种证。
1、户籍证;
2、临时居住证;
3、务工证;
4、房屋证;
5、预防接种证。
户籍制度的历史沿革:
1、古代户籍制度的起源: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当时主要是为了征税和征兵;
2、户籍在秦汉时期的发展:秦朝统一六国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户籍制度,用以加强中央集权和社会控制;
3、户籍在唐宋时期的变革:唐宋时期户籍制度更加细化,出现了乡籍、坊籍等概念,与税收、兵役、流动等社会管理紧密相关;
4、明清户籍制度的特点:明清时期户籍制度进一步完善,户籍档案详细记录了个人的身份信息,成为管理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5、近现代户籍制度的变迁:近代以来,户籍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户籍制度与城乡发展、人口迁移等问题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外地孩子在天津就读需准备五证,即户籍证明、临时居住证、父母务工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以及孩子的预防接种证,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孩子在天津接受教育的基本门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就学需要哪五证?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05-09-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入 学

第三条 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人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人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 新生办理人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 考 勤

第六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四章转学、借读

第七条 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

第八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

第九条 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或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具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地区管片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第十条 小学学生转学,学籍卡片和健康卡片交学生转入学校;初中学生转学,学籍卡片由原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和健康卡片交学生转入学校;高中学生转学,学生档案交转入学校,学籍卡片由原校留存。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区、县教育局调剂分配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学校报所在区、县教育局解决。

第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应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学习成绩过差的,可降一个年级。

第十三条 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二、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三、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四、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

第十四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还需持街道劳动科证明)和本市暂住证,向暂住地区管片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市教育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管理费。

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在本市借读按正式学生对待,不规定借读期限。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

第十五条 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中学的毕业年级和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除有特殊困难经区、县教育局批准的外,不办理转学、借读。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的,由原校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编级。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还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同意后,填写退学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区、县教育局批准,准予退学。

高中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核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准予退学。高中学生多次留级、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校报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可劝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消除。

第七章 开 除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开除小学、初中学生学籍,还应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原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工读学校学习期满,回原校继续学习。

第八章 毕 业

第二十五条 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学籍自然终止。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或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原校颁发毕业或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同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市教育局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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