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青年卫生保健学校学费 华南师范大学网络课程
来源:国际学校信息网
时间:2023-03-06 00:56:12
今天小编搜罗了国际青年卫生保健学校学费 华南师范大学网络课程希望给择校的家长们提供参考。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奖学金师资如何学...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概况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84年,是民政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湖南省教育厅直属普通高等院校,为全国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4年,湖南省第十届大学生运动会在我校召开,在全国开创了省大运会由高职院校承办的先河。
校园优美基础设施齐备。学校位于长沙市中心城区,占地面积1217亩,是一座生态校园、数字校园和智慧校园。校园内山水楼亭错落有致,湖光山色、绿树成荫,人文校园与绿色校园和谐统一。学校有校内专业实验实训室258个、校外实训基地334个,有省标准化大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学校拥有第二代最新数字千兆校园网,有线和无线网络覆盖整个校园。教室、图书信息中心、寝室,无论你在学校哪个角落都可以享受云计算网络空间带来的学习和生活便利。图书信息中心把传统的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有机融合,多功能电子阅览室可让你分享到全世界的网络图书资源。在数字校园的基础上,每个学生的智慧和潜能都被充分激发,每个学生都能脱颖而出,创新成果能迅速让所有人分享,这是学校从数字校园向智慧校园的跨越,是数字校园与智慧校园的完美结合。
重视合作办学与社会服务。学校与国外及港台地区多所高校签订了学术合作协议,探索对接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合作,启动海外游学项目、合作研究及教师短中期培训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2009年民政部在我校成立民政部长沙基层民政干部培训中心,为全国培养了大量专业技能人才。
办学成果斐然。学校是国家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近几年来,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教学竞赛、技能竞赛和综合素质竞赛获奖达2500多人次,其中在全国竞赛获得第一名10余项,一等奖50余项;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位居同类高校前列。学校先后获得“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湖南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部分专业:序号专业名称所属类别1婚庆服务与管理公共管理与服务2心理咨询医药卫生3国际经济与贸易财经商贸4文秘其他5现代物流管理财经商贸6信息传播与策划其他7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土木建筑8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公共管理与服务9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其他10园林工程技术土木建筑11软件技术电子与信息12涉外事务管理其他13社区康复公共管理与服务14现代物业管理土木建筑15产品造型设计其他16雕塑艺术设计其他17民政服务与管理公共管理与服务18服装表演与设计其他19电气自动化技术装备制造20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与信息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部分专业详解专业名称: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是我院2005年首次招生的新专业之一。
本专业主要是引导那些在心理健康上存在问题或在行为适应和人格成长等方面需要援助的人健康发展,并运用心理学及其相关的科学知识和技术,对其进行系统专业援助的一个新专业,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掌握心理咨询的基础理论和应用方法,能从事心理卫生、心理保健、心理咨询、心理辅导与教育、社区服务及人力资源开发、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等相关工作的应用心理学人才。
主干课程:(一)专业必修课: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心理统计与心理测量、医学心理学、组织管理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犯罪心理学、人格心理学、性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学、社会工作概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管理学等;(二)专业方向课:人体解剖学、推拿学、护理学、公关礼仪、认知心理学、生理心理学、心理学史、自闭症儿童康复、特殊儿童干预等。
就业方向: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和方法技巧到学校、企业、社区等组织为各人群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
省、市、区(县)社会福利机构,如各地方、民间福利院的心理服务工作者;省、市、区(县)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心理咨询工作者;各级各类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及心理咨询员;司法机关、企业、共青团系统、NGO等各种慈善机构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从事员工的招聘与培训工作等
专业名称:证券投资与管理
本专业培养能熟练认识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懂得证券、期货投资,证券期货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通晓证券投资,证券管理的各项具体业务,具备独立从事证券、期货各项工作的操作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技术型与基层型人才。
本专业就业方向有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和管理)、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分析,企业证券发行和投资的操作和管理)、投资理财顾问、证券投资经纪人从事证券的代理业务、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期货代理业务)、保险公司、各类企业(从事证券投资)。
专业名称:法律事务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较为系统地掌握我国法学的基本理论,掌握我国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经济方面的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国际贸易规则,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有较强的从事律师实务的实践能力,适应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发展需要、懂法律、经济、外语的复合型律师人才。
就业方向:1、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2、各类企业(含三资企业)的法律顾问;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的法律工作人员;4、金融、证券、保险等机构的法律顾问;5、政府机关(含民政部门)的公务员;6、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7、学校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
课程设置: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学、合同法商法学、婚姻法学、与继承法学、劳动与仲裁法、财税法、律师实务、司法文书写作、公司法、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犯罪心理学、普通逻辑学、知识产权法、法律英语、演讲口才、中国法制史。
专业名称:应用电子技术
一、专业基本情况三年制大专专业,1997年创办,累计毕业1940人,目前在校生680人。
2003年,湖南省高职高专专业评估优秀专业。
2006年,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
2007年,湖南省“十一五”重点建设精品专业。
二、专业特色面向市场,开放办学------每年进行市场调研,邀请行业企业专家进行人才培养方案论证,保证专业紧贴市场需求,培养电子信息行业紧缺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与青岛海尔集团、TCL多媒体控股有限公司等5家大型知名企业合作,创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一方面使学生学习专业知识,掌握工作实用技能,另一方面保证了学生就业率(近三年就业率均在98%以上)。
学生在企业带薪实习也减轻了家庭学费负担。
核心课程------电工技术基础、电子技术基础、自动检测技术、单片机技术及应用、电视技术、EDA技术、印刷电路板设计与制板工艺、电子产品测试技术、电源技术、现代企业管理、质量管理与强制认证。
三、就业方向应用电子技术专业设三个专业方向,第一、二、三学期基础课程相同,第四学期开始根据个人意愿选择一个专业方向。
电子工艺与管理方向:面向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工程部、生产部,培养工艺技术员(PE);也适合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电子设备维护与管理工作。
质量检验与管理方向:面向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质检部,培养质检技术员(QC);也适合到电子产品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智能产品开发方向:面向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开发部、技术部,培养产品设计技术员;也适合到电子产品销售公司从事技术支持工作。
专业名称:国际经济与贸易
本专业旨在培养熟悉我国对外贸易法律规范、方针政策;通晓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惯例及WTO的贸易规则;掌握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国际贸易的流程、单证制作、贸易纠纷的处理方法等专业应用技能;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及英语运用能力;获得相应岗位执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应用型外贸人才。
中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外贸人才需求量不断增加,据首都对外经贸大学国际贸易系主任薛永久介绍,我国近五年内外贸人才总需求量将达到180万。通过这几年实践性教学、顶岗实习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双重结合,有一大批毕业生在全国各外贸企业的相关岗位上脱颖而出,成为了企业的业务骨干。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师资怎么样?学校有在岗教职工1338人,其中校内专任教师845人,“双师素质”教师占专任76.15%。
校内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人数为26人,占校内专任教师总数的3.1%,博士在读27人,具有硕士学位人数为752人,占校内专任教师总数的89%。
有国家级教学名师1名,全国优秀教师3名,湖南省级教学名师5名,湖南省优秀教师3名,湖南省黄炎培职业教师“杰出教师”3名,入选湖南省121创新人才工程1名,湖南省级学科带头人4名,湖南省级专业带头人7名,二级教授3名,湖南省级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36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工作突出贡献奖1个,有5个湖南省级专业教学团队。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介绍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学校不断加大奖励力度,拓宽奖学金覆盖面,有侧重、分层次地设置了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8000元/人/年,获奖面约占在校生人数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优秀学生,5000元/人/年,获奖面约占在校生人数的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三等: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受助面约占在校生人数的20%。学校每年发放国家奖助学金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
2、学校另设立各类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此外还有20余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校设立各类专项奖学金,如李曙奖学金、奋涛奖学金、移动阳光奖学金、新联通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点击进入)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点击进入)
社会资助奖学金(点击进入)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收费介绍院系及联系专业名称
学费(元/生、年)
住宿费(元/生、年)
书籍费(元/生、年)
代收费(元/生、年)
合计(元/生、年)
学制
(年)
社会管理学院
0731-82824719;
民政管理
3850
1200
500
110
5660
3
民政管理(彩票管理方向)
3850
1200
500
110
5660
3
物业管理
4200
1200
500
110
6010
3
婚庆服务与管理
3500
1200
500
110
5310
3
社会工作学院
0731-82625850;82625078
社会工作
3850
1200
500
110
5660
3
社区管理与服务
3850
1200
500
110
5660
3
心理咨询
3850
1200
500
110
5660
3
人力资源管理
3500
1200
500
110
5310
3
医学院
0731-82804323
老年服务与管理
3850
1200
500
110
5660
3
护理
4620
1200
500
110
6430
3
康复治疗技术
4200
1200
500
110
6010
3
殡仪学院
0731-82625131
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
3850
1200
500
110
5660
3
园林工程技术(陵园设计与管理方向)
7500
1200
500
110
9310
3
软件学院
0731-82625025
计算机网络技术
7800
1200
1000
110
10110
3
软件技术(ERP项目实施方向)
7800
1200
1000
110
10110
3
软件技术(移动应用开发方向)
7800
1200
1000
110
10110
3
软件技术(软件开发方向)
7800
1200
1000
110
10110
3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0731-82824708
应用电子技术
4620
1200
500
110
6430
3
物联网应用技术
4200*
1200
500
110
6010
3
机电一体化技术
4200
1200
500
110
6010
3
电气自动化技术
4600
1200
500
110
6410
3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
4200
1200
500
110
6010
3
外语学院
0731-82803832;82824739
商务英语
3520
1200
500
110
5330
3
涉外事务管理(学前英语方向)
3500
1200
500
110
5310
3
涉外事务管理(日语方向)
3500
1200
500
110
5310
3
空中乘务
8000
1200
500
110
9810
3
涉外旅游(英语方向)
4200
1200
500
110
6010
3
涉外旅游(韩语方向)
4200
1200
500
110
6010
3
文化传播学院
0731-82824772;82824249
文秘
3520
1200
500
110
5330
3
法律事务
3500
1200
500
110
5310
3
信息传播与策划
5500
1200
500
110
7310
3
编导
7500
1200
500
110
9310
3
艺术学院
0731-82938395 82938396
环境艺术设计
7500
1200
500
110
9310
3
电脑艺术设计
7500
1200
500
110
9310
3
视觉传达艺术设计
7500
1200
500
110
9310
3
雕塑艺术设计
7500
1200
500
110
9310
3
艺术设计
7500
1200
500
110
9310
3
艺术设计(数码影像艺术方向)
7500
1200
500
110
9310
3
商学院
0731-82625090;82625082
会计
3850
1200
500
110
5660
3
国际经济与贸易
3500
1200
500
110
5310
3
证券投资与管理
3850
1200
500
110
5660
3
物流管理
3500
1200
500
110
5310
3
电子商务
3850
1200
500
110
5660
3
市场营销
3850
1200
500
110
5660
3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就业介绍由于民政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加上学校根据社会职业岗位的需求及时设置、更新专业、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深化校企合作、校地合作,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学校历届毕业生的优异表现赢得用人单位高度评价。三年来,毕业生用人单位满意率在95%以上,我校毕业生就业率比同类院校高出十多个百分点,其中一些特色专业实现100%就业,学校为每个毕业生提供两个以上择业机会,毕业生供不应求。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办主页(点击进入)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联系方式: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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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澳洲留学到底要花费多少钱
最近,澳大利亚政府公开宣布,来澳的留学生平均每年最少需要20290澳元作为生活费,其中并不包括学费或往返澳大利亚的费用,而是用来支付住宿、交通、食物、社交以及支付所有日常额外费用的最低要求。
根据最近的澳元汇率换算一下,20290澳元大约是近10万人民币。作为澳洲留学生在此生活的最低花费数额,真的可以保证正常的生活吗?
拿住宿来说,墨尔本的租房价格大约是每周120-300澳元,设施条件好一些的会更贵。
一般来说,距离市中心越远,房租越低;与你合租的人越多,房租越低。
当然,租房价格也会根据你留学城市的不同而有差异。比如,在悉尼,你的租房花费将会更高;而在阿德莱德等地区,可能就不需要那么高的房租。
在一些住宿的高峰期,也许你会需要花费16000澳元来支付全年的房租(大约每个月333澳元),这就已经占据了官方20290澳元的大部分,也就是说,租房可能会成为你在澳洲花销最大的部分。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年20290澳元的生活费,怎么足以支撑全部的生活呢?
除了吃饭、交通这些日常花费,还会有电费、网费、电话费等一系列杂七杂八的费用,当然了,朋友聚会也是少不了的,总不能去留学的时候每天窝在家里不接触外面的世界吧。
所以,合理规划自己的开销是十分重要的,可以帮助自己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开销过大的情况。
而澳洲政府是这样帮你安排每周开销的:
房租:140澳元
食材与外出就餐:130澳元
电力与天然气:25澳元
话费与网费:15澳元
公共交通:40澳元
娱乐:40澳元
总共算下来,每年的总开销是20280澳元。
还少了10澳元,神不神奇~
官方的这个清单只能做一个参考,要知道,真正生活起来,可能本身成本就比预期得更高,也可能你会遇到各种会额外开销的情况。
很有可能一不留神,你的账单上的数字就会蹭蹭蹭地上涨。
所以,与其让自己艰难度日,不如想一想如何能合理安排自己的开销,让卡里的钱变得绰绰有余~
留学360为你奉上几条Tips,希望可以帮助你在澳洲过得更加舒适和自在。
Tip1 养成设置预算的习惯
做一份电子表格或者准备一个本子专门规划自己的预算都是不错的选择。
时间上你可以根据每年、每月、每周来划分,内容上你可以分为「必要支出」和「非必要支出」,像是房租、交通费等固定支出罗列出来,便可以清晰了解自己每个周期可以自由支配的钱还剩多少。做到心里有数。
最好也为自己准备一部分用于紧急情况的钱,来应付诸如突然生病之类的情况。
Tip2 寻找更便宜的替代品
对于预算并不充裕的一些学生来说,学会寻找更加实惠的同等替代品是一项很实用的技能。
比如,当你们想要聚餐的时候,如果A餐厅与B餐厅风格相似、口味差异不大,那么你们就可以选择去价格相对低一些的餐厅;
再比如,当你们想要看电影的时候,可以留意一下各个影院是否有优惠活动,选择去票价更划算的影院,既可以满足娱乐需求,也可以省一部分钱。
另外,你的学生身份也可能会在很多时候为你带来一些优惠,所以记得多多留意商家们的动向。
Tip3 与你的校园顾问交流
许多校园内都有金融服务办公室,在那里你可以获得一些经济帮助。
那里的顾问也会帮你制定合理的预算计划,提供有关兼职工作的信息。
同时,他们也可以帮你打听一下校园里的住宿情况,为你筛选出价格合适、环境适宜的最佳选项。
Tip4 找一份兼职工作
相比于单纯地缩减开支,更好的办法就是找一份兼职工作来让自己每个月有一些收入。
很多小伙伴应该都知道,在澳留学生有每周20个小时的工作权利,而在假期的时候,你的工作时长将不会有限制。这样你就可以赚取一笔收入来支付生活费,同时还留有足够的时间学习。
为了使就业过程尽可能简单,你应该开一个澳大利亚银行账户,这样你的雇主可以直接给你打工资。
另外,你也要记得从澳大利亚税务局申请一个税号(TFN),来确保你不会因为税率高而被多扣钱。
而在多样化的兼职选择中,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擅长与爱好,寻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
目前在澳洲比较流行的提供兼职的地方有以下几类:
零售业 - 可能是一家小商店、一家连锁店或一家大型百货公司。
酒店业 - 在电影院、餐厅、酒吧、酒店、外卖食品店和体育场馆等地方。
服务业 - 超市、加油站、呼叫中心和各种企业。
专业领域 - 如果你幸运的话,你能够获得与你正在学习的领域有关的工作(例如,一名媒体学生在当地电视台或电台工作兼职工作)。
找工作时,你首先要有一份合格的简历。准备好简历之后,你就可以开始正式找工作啦~
你可以去当地的购物中心,向经理询问他们是否有空缺的兼职职位,并把你的简历交给他们。如果有合适的职位的话,他们会乐于向你提供;如果没有也没关系,你可以留下联系方式并关注以后的职位空缺。
你也可以在一些机构或者店铺的网站上查看「Careers」部分,看看有没有位置空缺,有的话你可以在线提交申请。
你还可以使用澳大利亚求职网站搜索你所在地区的兼职工作,在澳洲比较常用的网站有Seek、MyCareer和CareerOne。
希望你怀揣梦想去澳洲留学时,不会因为经济问题而让自己的留学生活大打折扣。
澳洲是一个足够多元化的国家,无论你富可敌国还是平凡普通,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舒服的生活方式。
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求8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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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 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 ***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 *** ,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积极发展托幼儿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 ***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 *** 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养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边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给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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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7月,学校有广州石牌、广州大学城和南海3个校区,占地面积共3020亩,校舍面积共133万平方米;下设38个院系机构,开办83个本科专业,下设1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00多个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3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00多个硕士学位授权点、10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有专任教师2081人,其中副高级以上1300 多人,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1000 多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1800多人;有在校全日制本科生25335人、硕士研究生7177 人、博士研究生797人、博士后在站人员100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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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贵港圣湖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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