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办学校国际部招生 2021年河北沧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际学校信息网
时间:2023-05-12 03:42:02
今天小编搜罗了河北公办学校国际部招生 2021年河北沧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希望给择校的家长们提供参考。

2021年河北承德市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已公布
各县(自治县、市、区)教体局,高新区教体局,市直属小学、初中: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制度,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1号)精神,现就我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一)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地要全面落实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要以县为单位,全面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重点调查并标注外出适龄儿童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孤儿、重病重残儿童、特困供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未登记户口儿童少年等,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建立健全县、乡、村、学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和入学情况台账。要为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建立专门台账,确保建档立卡脱贫家庭适龄儿童少年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不失学辍学。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建立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和周边学校学位供给台账,切实满足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三)严厉查处非法办学行为。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坚决杜绝适龄儿童少年入教入寺不接受义务教育。
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一)坚决落实免试入学原则。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采用笔试、面试、测评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二)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各县市区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划片就近入学全覆盖。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家长工作,确保招生秩序平稳。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的地方,可根据实际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三)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2021年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违规跨区域招生的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本县区内招生,不允许跨县区招生;学校审批机关为市地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优先满足本县区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学校所在县区招不满的,可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按招生计划20%的比例跨县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民办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建立全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报名网络平台,招生及电脑随机派位等工作均通过此招生平台完成。
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各地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不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提前将入学条件及要求广泛宣传告知。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除经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定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少年外,做到应入尽入。
(三)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各县市区要落实好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防止大班额反弹。各县(市、区)要合理统筹现在教育资源,动态研判义务教育学龄人口的增长趋势,科学编制区域内城乡中小学布局规划,确保城乡中小学布局与区域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落实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切实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再反弹,现存的大班额在2021年秋季学期全部消除。
(二)做好均衡分班和学籍管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学校分班工作应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完成。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规定,及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要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全面推进阳光招生
(一)简化优化招生流程和材料。各县市区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报名程序和证明材料。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化平台,实现招生入学“一站式”管理与服务。招生报名时,不得要求家长提供或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
(二)做好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流程、招生时间节点、招生咨询方式、举报受理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并在招生结束后公布招生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健全招生监管与问责机制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由于监管不力,民办学校未按规定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民办学校处罚外,还将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积聚工作正能量。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确保社会稳定。
2021年河北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安排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现就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一)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地要全面落实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要以县为单位,全面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重点调查并标注外出适龄儿童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孤儿、重病重残儿童、特困供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未登记户口儿童少年等,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建立健全县、乡、村、学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和入学情况台账。要为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建立专门台账,确保建档立卡脱贫家庭适龄儿童少年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不失学辍学。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建立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和周边学校学位供给台账,切实满足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三)严厉查处非法办学行为。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坚决杜绝适龄儿童少年入教入寺不接受义务教育。
二、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
(一)继续坚持“公民同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参照2020年招生入学工作要求,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要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随机派位过程应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
(二)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各地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向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确保招生秩序平稳。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的地方,可根据实际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三)严格落实免试入学规定。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使用考试、面试、测试、测评、竞赛、面谈或者任何变相形式选拔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三、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各地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不得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要在参与报名、摇号等环节对随迁子女一视同仁,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平等入学权利。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提前将入学条件及要求广泛宣传告知。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做到应入尽入。
(三)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各地要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四、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防止大班额反弹。各地要动态研判义务教育学龄人口的增长趋势,科学编制区域内城乡中小学布局规划,确保城乡中小学布局与区域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落实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切实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再反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加强资源建设。
(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各地要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管理模式改革,通过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结对帮扶、强校带弱校、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
(三)做好均衡分班和学籍管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学校分班工作应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完成。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规定,及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要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五、全面推进阳光招生
(一)做好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招生入学具体政策、招生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材料、报名流程、招生时间节点、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涉及政策调整的,要将最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学校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开招生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
(二)简化优化招生流程和材料。各地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报名程序和证明材料。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化平台,与相关部门建立关键数据提取核查机制,实现招生入学“一站式”管理与服务。要继续简化证明材料,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提前向社会公布。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
(三)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尽早、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可能新增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要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六、健全招生监管与问责机制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七、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规范新闻报道,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大力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错误评价导向。要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具体办法,于2021年6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2021年河北沧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招生范围
(一)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渤海新区所属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域内招生,中心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招生。
(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以审批地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经协商可在审批地外招生。审批地指学校现有“办学许可证”中“发证机关”的管辖区域。目前,我市现有民办普通高中的审批地均为学校所在县(市、区)。
为积极推进我市普通高中学校特色发展,对具备开设体育、艺术、小语种特色课程条件的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方案,经市教育局批准,可在市域范围内按审定方案进行招生。
二、严格管理招生计划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二)各普通高中年度招生计划控制在2000人以内,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不得出现新的大班额、大校额。省级示范性高中统招生计划,全部分配到招生范围内的初中学校。
(三)各民办普通高中2021年在学校审批地的招生计划不低于总计划的70%;在审批地以外的招生计划2021年控制在总计划的30%以内,并逐年减少,2022年控制在20%以内,2023年控制在10%以内,2024年完全实现在审批地招生。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均衡原则,将在审批地外的招生计划,分配到其他市、县。
(四)各县(市、区)和市直普通高中学校要填写《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备案表》,并附每所民办普通高中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民办普通高中市域外招生计划,由我市教育局统一函告生源地所在市教育局。我市各民办普通高中按照生源地所在市教育局的招生规定进行招生。市教育局将在官方网站对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进行公告。
三、严格规范录取程序
(一)志愿填报。市、县教育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在中考成绩发布同时,公布“一分一档表”,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参考。
(二)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省级示范性高中统招生录取按核定的指标数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对象为每所初中学校内具备本校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在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
2.一般高中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统招录取。
3.招生录取结果经学校所属教育部门确认后,以初中学校为单位在教育部门网站公示。
(三)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按照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的原则,将民办高中学校纳入到本地统一招生序列,与公办高中学校按照招生时间、流程和步骤三统一的原则进行招生。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经生源地确认并经省教育厅备案的招生计划。
2.我市民办高中在市外招生,需按照生源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录取方式和审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结果经生源地教育部门确认后,按照录取名单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学籍手续。
3.市外民办高中来我市招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招生备案。市外民办高中学校所属市级教育部门6月15日前,书面函告我市教育局,材料包括:各市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的招生计划汇总表(含各学校名称、年度招生计划总数、全省分市招生计划数、在我市分县招生计划数)、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年检合格证明、学校招生简章(包括学校简介、办学规模、在校生数量、学费标准等)。同时注明学校及所属市、县教育局联系人、联系方式。未在规定时间函告备案的,不得在我市招生。经我市审定后,市教育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外民办学校所在市教育局作出复函。
(2)招生录取。市外民办高中在我市各县(市、区)的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部门进行录取,在我市中心城区的招生计划,由我市教育局进行录取。录取方式为根据学生志愿和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学生信息在市、县教育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结果确认。我市教育局将确认后的录取学生名单加盖公章后,及时反馈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学校根据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办理学籍提档业务。对未经我市教育局确认,市外学校违规录取的学生,我市将不予办理学籍手续。
4.市内民办高中在我市域内跨县招生的,参照以上办法执行,按照生源地所在县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程序、方式,进行招生和确认。
5.被各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也未说明原因的考生,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再予录取。
(四)普通高中自主招生
1.公办普通高中向本辖区主管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自主招生方案,经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进行自主招生。
2.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5%。公办普通高中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进行自主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在学校审批地内进行自主招生。自主招生的对象为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初中在籍在校应届毕业生。自主招生的时间在中考成绩公布后与统招录取同步进行。自主招生不得录取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
按照省教育厅通知要求,今年全市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部”等名义进行招生。
(五)中心城区普通高中招生
1.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的分配。市教育局、市教育考试院按照中心城区初中学校学籍在册人数和中考报名人数核定各校指标数量。
2.招生录取流程。学生志愿填报结束后,市教育考试院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考生志愿、各高中招生计划及初中学校统招生分配名额,按照学生分数和学籍在册时间共同确定中心城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学生录取名单。名单加盖市教育考试院中考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公章进行录取结果确认,并发至学生所在初中学校和高中录取学校,由考生所在初中学校通知到每一名被录取学生,同时发放高中学校填写的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须加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公章方可有效。因学生未报到空余出来的指标,按照同样的规则进行二次补录。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结束后,一般高中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统招录取。主城区内的沧州十一中、颐和中学、星河艺术中学列入主城区普通高中招生序列。
四、加大学籍管理力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市直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严格落实省教育厅关于高中学籍管理的“七不得”规定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工作要求,加强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工作,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同时,普通高中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行为,严格落实《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规定,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转学并办理学籍业务。
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普通高中要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部门要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在招生和学籍注册期间,市教育局将对每一所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在读等情况。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一经查实,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为切实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以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各项招生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保证我市中考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二)严肃纪律,强化问责。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坚决制止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落实普通高中招生“九严禁”,杜绝无志愿招生、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无中考成绩招生和录取中考成绩低于当地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学生等行为。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在学校官方网站做出不违规招生的,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招生规定的普通高中学校,市教育局将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全面做好政策解读,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引发社会不良影响。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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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北承德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二、招生计划
各县(市、区)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根据域内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办学规模、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规范办学要求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情况,编制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市教育局进行审核,确定2021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27565人,承德市特教学校高中计划招生60人。承德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附件2),此计划是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学生学籍注册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计划招生,班额必须控制在55人以内,不得出现新的大校额、大班额。
市批准设立的民办高中学校2021年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以下简称审批地)以外招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以内,并逐年递减。要按照均衡原则,将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的招生计划分配到其他各市。市教育局要将拟定的本市域各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的招生计划书面告知并协商生源地各市教育局,生源地各市教育局根据本市普通高中学位短缺等情况,于6月10日前做出书面回复。各市教育局要将生源地市教育局书面同意的招生计划,确定为本市域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的招生计划;不得将生源地市教育局未书面同意的招生计划,确定为本市域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的招生计划。6月20日前并附每所民办普通高中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以及生源地市教育局书面同意的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备案。
单独招收艺术体育特长生的高中学校,在招生计划中单独列招生人数,单独设置志愿代码,可以由高中学校组织专业测试,于7月30日前将普通高中特长生专业测试成绩表(附件3),按照测试成绩由高到底排序,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学校公章和电子版报市招生办、基础教育科。录取时依据划定的中考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录满计划人数为止。承德八中(承德艺术高中)、双滦实验中学面向全市招收艺术体育特长生,学校不单独组织专业测试,依据考生志愿,按照中考成绩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人数为止,入校报到后进行专业测试分班。
普通高中进行中外合作办学,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招生。普通高中“国际部”招生工作,实行计划单列,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国际部”实行独立编班,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
依据省文件精神,各公办高中学校可以有5%自主招生计划,自主招生由各高中学校成立组织、制定方案,依据考生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特长,在中考成绩公布后进行。如学校确认不进行自主招生,在全市统一录取时提交放弃自主招生申请,自主招生指标可转为统招生指标,纳入统一录取。已确认被自主招生学校录取的学生,享受统招生待遇,不需填报中考志愿,不再进入统一志愿录取流程。自主招生学校不得重复录取或转录已被全市统一录取的考生。各高中要主动公开自主招生的方案、录取结果,于2021年7月20日前将承德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备案表(附件4)一式两份报市招办审核备案。审核中发现自主招生名单有被全市统一录取的考生,则以统一录取为准,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向考生做好解释工作。如未按时上报自主招生名单,视为放弃自主招生名额。
三、招生对象和范围
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我市辖区范围内2021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必须参加中考;民办普通高中除上述招生对象外,要以审批地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可在审批地外招生,要求中考成绩达到当地最低录取分数线。最迟从2024年开始,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招生。
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招生。
招生范围:承德一中、承德二中、存瑞中学、承德八中(承德艺术高中)、双滦实验高中、高新区一中、鹰城一中以所在县区招生为主,面向全市招收部分考生;河北蒙古族高级中学面向平泉市以外的县区招收蒙古族考生120人;其他公办普通高中面向本县(市、区)招生;民办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面向省内其它市招生人数控制在30%以内。具体招生范围、招生人数按照2021年承德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执行。
四、优质高中指标分配生分配办法
继续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实行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到初中学校办法,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招生计划的80%。2021年全市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包括承德八中、河北蒙中)必须按照招生计划总数的80%将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其它公办高中由县(市、区)自定。分配方案的制定,要依据本县(市、区)内各初中学校报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人数,适当向薄弱校倾斜,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县城内非薄弱初中可以多校联合统一分配指标),划定各高中学校基准线,依据初中学校分配生计划分校录取。个别初中基准线以上生源不足的,可以降分录取,最多降30分;如果降分仍然录不满,指标上收,上收的指标用于招生范围内未被录取的志愿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补满为止。各县(市、区)要于6月20日前将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生统计表(附件5)向初中学校和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五、志愿填报时间和方法
2021年考生填报志愿继续实行中考成绩公布后填报,时间为2021年7月1日9:30至7月4日16:00,考生登录“承德市教育考试招生信息平台”填报志愿。各学校要组织好考生的志愿填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必须由考生自主填报志愿,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替代、干扰甚至阻止考生填报志愿。
普通高中志愿分两个批次:
第一批:承德一中、承德二中、存瑞中学、承德县一中、宽城县一中、兴隆县一中、平泉市一中、滦平县一中、丰宁县一中、围场县一中、隆化县一中、双滦实验中学(招双滦区考生)、围场卉原中学(民办)、高新区一中(招高新区考生)。
第二批:河北蒙中、承德八中、高新区一中(招高新区以外外的考生)、双滦实验中学(特长生)、鹰城一中、承德县六沟高中、丰宁实验中学、承实高中(民办)、承德文茂高级中学(民办)、承德福环高级中学(民办)、承德双桥卉原中学(民办)、承德晨曦高级中学(民办)。
每个批次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志愿。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依据考生志愿,按志愿批次录取。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特别慎重,根据所填报志愿顺序,一经被上一批次学校录取,将不再参加后续批次学校的录取。
市外民办高中跨市招生的学校在我市实行自主录取,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方式等进行,不参与本市普通高中统一录取,但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录取,不得录取我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学生。考生若填报了本市高中志愿并被录取,再到市外民办高中就读,将不予调档,造成不能注册学籍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市民办高中招生要按照承德市教育局2021年市域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管理办法执行。
六、招生录取原则和依据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依据是:(一)全省统一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6个科目和市级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成绩(满分650分);(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省级示范性高中要求B等级以上(包括B等级),其他高中阶段学校要求C等级以上(包括C等级)〕;(三)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各类优惠照顾考生的加分项目如下:①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照顾20分;②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农村独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③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同时具备上述几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选择其中一项,照顾分数不累加。
七、录取管理办法
根据中考成绩和考生填报志愿情况确定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其它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根据报考情况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全市各高中学校的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招生办具体负责统一录取。普通高中新生录取工作分两个批次进行,即第一批、第二批,录取时间为7月6日―10日。每个批次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参加下一批次录取。
八、学生报到和新生学籍注册管理
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再录取并为其办理注册学籍手续。
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录取学生名单为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未经确认录取的学生转移电子档案。
注册学籍。学生按规定报到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中学校要于2021年8月24日前将承德市普通高中新生入学登记表(附件7)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备案,审批合格后,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安排,由学校负责导入招生结果,统一授予学籍,实行网上管理。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不得为超计划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要求,对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在校就读等情况。
九、招生宣传
普通高中招生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学校、和初中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要将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分配生名额、加分政策和招生方式和录取结果等及时发布,纳入校务公开内容,加强宣传。要充分履行宣传告知义务,利用多种方式将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及时宣传到位,做到每一位考生和考生家长应知尽知。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市教育局统一制发了《承德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告知书》样本(附件6),请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务必将《告知书》于6月20日前发放到每个中考考生手中,经学生、家长、学校校长或主管招生副校长签字后,上交到各县(市、区)教育体局统一存档,以待备查。
十、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维护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认真落实“严禁违规招生”要求,畅通群众举报和受理申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凡是违反招生规定的公办普通高中,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违规情节程度,对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和追究相关责任;对学校给予限制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省级示范性高中黄牌提醒或直接摘牌等处理。凡是违反招生规定的民办普通高中,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给予警告,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承教通[2021]14号(高中招生)(2).doc
承教通[2021]14号(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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