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城国际学校转学政策最新 湖南省高中转学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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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转学的最新政策

初三转学的最新政策如下:

学籍管理规定要求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处理。

初中生转学需要的条件

1、学生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

3、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单和相关材料到本区教育局联系;

4、区教育局核准后安排接收学校,接收学校在转学联系单上加盖学校公章;

5、监护人持盖有接收学校公章的转学联系单,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一般程序

1、提出转学申请后,转入学校审核;

2、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转出学校审核;

4、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初中生转学需要资料

第一个是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函》和《学生素质评价手册》或《成绩单》。第二的是《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第三个是户口本、学生本人身份证(儿童证)。第四个是房产证或合法购房合同(需查看缴款发票、银行按揭手续)或现居住地街道租赁办出具的在本学区租房一年以上的合同。

影响

孩子在他所在的学校里学习,从班级管理,老师讲课,老师辅导,同学相处都已经习惯了,也都有了一定的思维定势。

如果这个时候,你突然让他转学,给他再找一个新的班级,原来的思维定势会让他一切都按原来的习惯去进行,特别是老师的讲课与辅导。

每个老师都有自己的特点,学生只有适应这个老师,适应这个老师的讲课特点,辅导特点,才能学得知识,取得好成绩,而你现在突然给他换一批教师,孩子就得对老师重新适应,等他延应过来,别的同学都已经跑好远了,这样对孩子的学习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2021年关于转学政策

“转学必须严格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办理转学。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得接收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学生。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扩展资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湖南省高中转学新政策

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 学籍
第二条
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高中部)招生,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或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考试),按德、智、体、美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学生。
第三条
高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四条
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市(州)统一编制的学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生手册,由学校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条 高中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报主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二章 转 学
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
转学的学生,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出转学证书,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跨市(州)转学的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并出具高中毕业会考有关科目成绩证明。
第九条
转入的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户口本(复印件)等先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条
学校接收转入的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重点高中原则上不得接受非重点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不得开具假证明,出具假毕业会考考试成绩报告单。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医院病愈证明。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同自动退学。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升级、留级制度。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德、智、体、美等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留级,但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的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以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德、智、体、美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
3、学生干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4、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分优秀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等。
5、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学校主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章 毕 业
第二十四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同时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l、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2、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考查科目合格;
3、体育达标(含“再评合格”、经批准“免予执行”与“降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或退学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所有的公、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经批准实行学分制试点的普通高中学校,其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湖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普字[1990]22号)同时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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